案例1:9月22日11时03分,谢某某驾驶湘M4***9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永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,行至该路口时遇红灯,谢某某抱着侥幸心理不减速,欲利用路口交通指示灯切换时,车辆较少的间隙,冲过路口。结果与正常直行的肖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相撞。三轮车被撞翻,导致肖某某受伤,而谢某某随自己的摩托车翻了个跟头,飞出车外落在路面上,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,头部撞在三轮车车厢上,受伤严重。
经调查认定,谢某某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,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,承担全部责任。
案例2:2025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,刘某某驾驶号牌为广州X9***9的二轮电动车沿永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,在通过中兴路交叉路口时,无视红色灯强行通过。此时,黄某某正驾驶号牌为怀化211***3的二轮电动车沿中兴路由西向东正常直行。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猛烈碰撞,双方驾驶员瞬间被抛离车体,重重摔落在地,因均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:刘某某未戴头盔;黄某某仅佩戴了工地安全帽,且未系牢卡扣,碰撞中安全帽脱落,未能起到任何防护作用。最终,两人均因撞击导致不同程度受伤流血。
经调查认定,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,需承担全部责任。同时指出,双方都未正确佩戴合格安全头盔,反映出对头部防护重要性的忽视。
案例3:2025年10月3日05时07分许,永州市冷水滩区桐木井路与翠竹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。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F4***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桐木井路由南往北行驶,与彭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(搭载黄某某)沿翠竹路由东往西行驶时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,彭某某、黄某某受伤。
经调查认定,桂某某夜间驾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,且未依法让行右方来车,是事故主要原因;彭某某夜间驾驶非机动车未在专用道行驶且违规载人,对黄某某受伤负次要责任。
来源:冷水滩交警
作者:
编辑:屈文利
二审:陈洁
三审:秦果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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